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P59)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付。
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3万元,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公司,该规定不适用“法人”及其设立的一人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1】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对其所作特别规定的是( )。(2007年)
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C、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
【例题2】王某依照《公司法》设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续期间,王某实施的下列行为中,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有( )。
A、决定由其本人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公司经理
B、决定公司不设立监事会,仅由其亲戚张某担任公司监事
C、决定用公司资本的一部分投资另一公司,但未作书面记载
D、未召开任何会议,自作主张制订经营计划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