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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7)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2月16日

  六、重整计划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4、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例题1】下列有关重整制度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 )。(2007年)

  A、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B、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20%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C、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重整计划草案由破产管理人制定

  D、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ABCD

  【例题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有关重整计划的效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有约束力

  B、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约束力

  C、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约束力

  D、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有约束力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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