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2009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2007年教材根据2007年6月1日生效的《企业破产法》进行了重写
2008年、2009年教材未进行调整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概述(了解)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界限(P181)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规定清理债务。
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破产申请(P182)
1、申请人
(1)债务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2)债权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3)清算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如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例题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
【答案】×
【例题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该企业法人为了处理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 )。
A、申请破产清算
B、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
C、决议解散并进行清算
D、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
【答案】ABD
2、地域管辖(P182)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对企业破产案件实施管辖权的法院是( )。(2002年)(2006年)
A、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B、债权人住所地法院
C、企业破产财产所在地法院
D、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选择的法院
【答案】A
3、上诉(P183)
(1)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这两个裁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定(如宣告破产的裁定、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等)不服,均不能提起上诉。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的有( )。
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B、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C、破产宣告的裁定
D、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
【答案】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