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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7)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2月16日

  三、重整计划的制定(P205)

  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单选题)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四、重整计划的表决与批准

  1、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P206)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3)债务人所欠税款

  (4)普通债权

  重整计划不得减免债务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2、重整计划的通过方式

  (1)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并予以公告。

  (2)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并予以公告。

  (3)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法律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有( )。

  A、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分组表决时,四个表决组均未通过

  B、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分组表决时,部分表决组未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

  C、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分组表决时,四个表决组均已通过但未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

  D、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分组表决时,部分表决组未通过,但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了人民法院的批准

  【答案】ABC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P207)

  (1)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2)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例题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管理人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

  【答案】×

  【例题2】重整计划由管理人执行。( )

  【答案】×

  【例题3】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负责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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