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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7)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2月16日

  第八节 重整

  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制度。

  一、重整申请(P204)

  1、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下列各项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是( )。

  A、债务人

  B、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

  C、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债权人

  D、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

  【答案】AD

  二、重整期间(P205)

  重整期间是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及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1、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如抵押权)暂停行使。

  2、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重整期间,有关当事人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

  A、对债务人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的甲银行行使了抵押权

  B、管理人为继续营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并以厂房为该笔借款设定了抵押担保

  C、债务人的出资人丙企业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D、债务人的董事丁未经人民法院的同意,将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戊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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