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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7)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2月16日

  四、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P214)

  1、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该债权人。

  2、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3、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例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债权人债权数额仍没有确定的,破产管理人应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一定期间债权人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该一定期间为( )。(2007年)

  A、2年 B、1年 C、6个月 D、2个月

  【答案】A

  【例题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于债权人取得的附生效条件的债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管理人不得将破产财产对其进行分配

  B、管理人应当依法提存对其的分配额

  C、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D、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的,应当交付给该债权人

  【答案】BCD

  五、破产程序的终结

  1、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予以清偿,破产企业未偿清余债的责任依法免除。但是,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1)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应当追回的财产(P215)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于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等5类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

  (4)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例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的法定期间是( )。

  A、破产程序终结后半年内

  B、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

  C、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

  D、破产程序终结后三年内

  【答案】C

  【例题2】20×5年8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提出的破产申请。当年12月1日,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20×6年6月1日,破产程序终结。20×7年4月1日,债权人乙发现甲在20×4年9月1日将一台机器设备无偿转让给丙企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无偿转让行为,并在一定期间内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该期间为( )。(2007年)

  A、20×6年6月1日至20×8年5月31日

  B、20×6年6月1日至20×7年5月31日

  C、20×5年12月1日至20×7年11月30日

  D、20×5年12月1日至20×6年11月30日

  【答案】A

  2、保证人

  破产人的保证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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