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破产清算
一、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解释1】担保物仍属于破产财产,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仍应当申报债权。
【解释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二、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P213)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1、清偿率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解释1】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解释2】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解释3】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与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2条的规定,破产人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2006年8月27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1)公布之日后的职工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
(2)公布之日前的职工债权:先用未作抵押的财产清偿,如果这些财产不足以清偿,则职工债权优先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通过(P214)
1、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
2、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相关链接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相关链接2】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