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P183)
1、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个别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解释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而不是受理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
【解释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即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财产要公平地清偿“全体债权人”,因此,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解释】(1)破产企业租用他人的设备,出租人通过“管理人”取回;(2)他人租用破产企业的设备,承租人应当向“管理人”交回。
4、尚未履行的合同(P184)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
(1)继续履行
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P195)。
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因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继续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征得人民法院的许可(P188)。
(2)解除合同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P184)。
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P198)。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 )。
A、一律解除合同
B、一律继续履行合同
C、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D、变更合同
【答案】C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保全措施解除后,有关财产计入债务人财产;执行程序中止后,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审结未执行情况)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未审结情况)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有关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8年)
A、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B、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
C、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措施应当终止
D、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答案】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