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债务人的无效行为(P192)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下列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中,属于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2008年)
A、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B、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
C、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
D、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的行为
【答案】ABC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四、抵销权(P192)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例题】甲公司的债务人乙在甲公司的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取得他人对甲公司的债权。乙可以用该债权与其欠甲公司的债务进行抵销。( )
【答案】×
五、其他由管理人依法处理的债务人财产(P194)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相关链接1】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相关链接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相关链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取回权(P194)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 取回。(一般取回权)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特别取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