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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7)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2月16日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一、基本规定(P189)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有( )。

  A、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房屋

  B、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得到的银行存款利息

  C、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

  D、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答案】ABCD

  二、撤销权(P190)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例题】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受理债务人甲企业的破产申请,甲企业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

  A、甲企业于2007年3月1日对应于2007年10月1日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

  B、甲企业于2007年2月1日向乙企业无偿转让10万元的机器设备

  C、甲企业于2006年9月1日与其债务人丙企业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

  D、甲企业于2007年2月10日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给丁企业

  【答案】ABD

  2、个别清偿的撤销(P191)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如被撤销,管理人有权予以追回,计入破产财产。个别债权人的债权,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一样计入破产债权。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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