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产生(P185)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更换,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2、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
3、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4、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机构或人员中,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有( )。(2008年)
A、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B、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C、因贪污罪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D、破产企业的债权人
【答案】AB
二、管理人的职责(P186)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例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的是( )。(2008年)
A、接管债务人的账簿等资料
B、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
C、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D、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决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
【答案】D
【例题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下列各项中,属于管理人职责的是( )。
A、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B、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C、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D、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
【答案】ACD
三、管理人职责的限制(P187)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时,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1)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3)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4)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5)借款
(6)设定财产担保
(7)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8)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9)放弃权利
(10)担保物的取回
(11)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例题】千叶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百草公司申请破产,法院指定甲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错误的是( )。
A、甲律师事务所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经人民法院许可,有权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千叶公司的营业
B、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处分千叶公司的财产
C、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因担任管理人而获得报酬
D、如甲律师事务所不能胜任职务,债权人会议有权罢免其管理人资格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