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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8)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2月16日

  (三)要约收购(P248)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时,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1、收购要约的公告

  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2、收购要约的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3、收购要约的变更和撤销

  (1)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2)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四)协议收购(P249)

  1、采取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人收购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中国证监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五)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P249)

  1、一致行动人(P250)

  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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