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证券法律制度
2009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2007年教材根据2006年1月1日生效的《证券法》进行了重写
2008年、2009年教材未进行调整
复习思路
一、证券发行的一般规定
1、公开发行的界定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3)向200人以下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得采取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否则就属于公开发行。
【例题1】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1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证券。( )
【答案】×
【例题2】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的,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应先缴纳罚款。( )(2008年)
【答案】×
2、证券的承销
(1)证券承销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2)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3)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5)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单选题)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