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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8)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2月16日

  (二)临时报告(P243)

  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不包括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例题1】根据《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事件中,应当立即公告的有( )。

  A、公司经理发生变动

  B、公司40%的监事发生变动

  C、公司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D、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董事会决议

  【答案】ABD

  【例题2】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下列各项中,属于重大事件的有( )。(2007年)

  A、公司董事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B、公司1/3以上监事辞职

  C、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被依法撤销

  D、公司经理被撤换

  【答案】ABCD

  (三)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P243)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在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P260】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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