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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8)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2月16日

  六、持续信息公开

  1、定期报告

  2、临时报告

  3、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

  (一)定期报告(242)

  1、半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3)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1)公司概况

  (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

  (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例题1】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并公告季度报告。报告编制并公告的时间应当是( )。

  A、会计年度前3个月、6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

  B、会计年度前3个月、6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

  C、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

  D、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

  【答案】C

  【例题2】第一季度季报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

  【答案】√

  【例题3】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的有( )。

  A、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B、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C、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2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

  D、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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