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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知识点汇总

来源:233网校 2012年8月9日

知识点讲解十八、保证和保证人

  1.保证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人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1)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但是,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以作保证人。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

  (4)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5)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和保证人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例题·多选题】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不得为保证人的有( )。

  A.某中学

  B.某公司经理

  C.某公司财务部

  D.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分公司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担任保证人的资格。A选项是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能作为保证人。B选项是自然人,可以作为保证人。C选项是公司的职能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D选项分支机构经书面授权的,可以作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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