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知识点汇总

来源:233网校 2012年8月9日

  知识点讲解二十一、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保证人在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执行。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按保证方式不同分别规定: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4.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5.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6.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1)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相关推荐: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情分析(2008-2011)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章节突破试题  试题专训

  考试应用:加入考试群组,共享备考经验!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在线模考,免费估分!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章节习题,模拟测试!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高清课程,讲师辅导!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考订阅,掌握最新考试报考!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互动交流、你问我答!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