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讲解七、合同订立的方式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一)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当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做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时,称为“要约”。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包括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只有要约人是特定的人,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对不特定的人作出又不妨碍要约所达目的时,相对人也可以是不特定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的内容必须能够表明:如果对方接受要约,合同即告成立。
2.要约邀请
(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
(3)《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①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②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等)即为送达。反之,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
4.要约的效力
(1)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即取得了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所以受要约人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
5.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1)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由于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即生效,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3)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即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也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要约失效的情形: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发生这种情况即为反要约,反要约是一个新的要约,提出反要约就是对原要约的拒绝,使原要约失去效力,原要约人不再受该要约的约束。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如由代理人做出承诺,则代理人须有合法的委托手续。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1.承诺的方式
(1)承诺方式是指受要约人将其承诺的意思表示传达给要约人所采用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2)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需用特定方式的,只要该种方式不为法律所禁止或不属于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承诺人在做出承诺时就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
2.承诺的期限
(1)(如果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①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②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如果)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①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应当即时做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3.承诺的生效。
(1)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同上述要约到达时间的规定相同。
(2)承诺也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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