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知识点汇总

来源:233网校 2012年8月9日

知识点讲解十九、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1.保证合同

  (1)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2)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保证合同也成立:

  ①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

  ②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

  (3)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即主合同债权,下同)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2.保证方式

  

  (1)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上述权利: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即: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规定的权利的。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相关推荐: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情分析(2008-2011)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章节突破试题  试题专训

  考试应用:加入考试群组,共享备考经验!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在线模考,免费估分!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章节习题,模拟测试!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高清课程,讲师辅导!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考订阅,掌握最新考试报考!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互动交流、你问我答!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