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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三章基础学习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4年2月24日
导读: 导读: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于10月25、26日举行,新一轮的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233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三章基础学习汇总,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企业。

【注意】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国法人,不包括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注意】外国投资人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国投资人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人可以是“个人”,中国投资人不能是“个人”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1.并购方式

2.要求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者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当事人应当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3.债权债务的承继:

(1)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2)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分析】只是卖东西,不影响债权债务的归属。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注册资本

(2)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

5.期限

【设立期限】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部分的出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2年内缴清。

【并购期限】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额。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额。

【设立VS并购】关键在于支付的对象:支付给“转让股权的股东”、“中方企业”适用并购期限;支付给“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新设期限。

(1)外资占25%以上的前提下

(2)外资小于25%的前提下

①审批和登记: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依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登记。

②加注:审批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

③出资方式:

A.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B.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④不享受优惠待遇: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6.审批登记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审批机关(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2)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3)投资者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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