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与回收投资
1.收益分配: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比例和方式进行分配,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产品分成或者产值分成等分配方式。
2.先行回收投资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3)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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