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先企业后个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1)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先企业后个人):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
(2)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对外连带):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
(3)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对内按份):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亏损四步走原则)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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