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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三章基础学习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4年2月24日
导读: 导读: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于10月25、26日举行,新一轮的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233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三章基础学习汇总,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先企业后个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1)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先企业后个人):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

(2)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对外连带):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

(3)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对内按份):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亏损四步走原则)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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