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进项税额
表6.17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规定
“营改增”试点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
“营改增”试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①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 0A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④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①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提矛1】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提示2】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提示3】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提示4】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提示5】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业务招待中所耗用的各类礼品,包括烟、酒、服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提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④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 |
【例题17·单选题】北京市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般纳税人,2014年2月取得全部收入200万元,其中,国内客运收入188万元,出租汽车取得租金收入12万元。支付其他企业各类材料费和燃料费当月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款为5万元。假设该企业上月无进项税额留抵,甲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万元。
A.22
B.18
C.13.63
D.6.53
【答案】 C
【解析】本题考核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计算。租金收入12万元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由于客运收入属于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1%,因此,甲运输公司销售额为188÷(1+11%)=169.37(万元)。甲运输公司应交增值税额为1 69.37×11%-5=13.63(万元)。
(六)“营改增”试点的税收优惠
1.税收优惠具体规定
表6.18“营改增”试点地区的税收优惠
1 3项免税政策 |
“限额”即征即退 |
①个人转让著作权; ②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③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④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⑤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⑥自2014年1月1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⑦两岸海上直航业务; ⑧两岸空中直航业务; ⑨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
①(2014年新增) 2015年12月31 日前,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
续表
13项免税政策 |
“限额”即征即退 |
⑩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⑩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和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⑩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⑩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⑩(2014年新增)自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但其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⑩(2014年新增)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⑩(2014年新增)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服务免征增值税; ⑩(2014年新增)邮政代理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免征增值税; ⑩(2014年新增)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免收增值税 |
②(2014年调整) 2015年12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中的-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负税超过3%的部分实 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③(2014年调整)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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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管理规定
(1)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次性审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2)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3)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5)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权,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现行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主管税务机关36个月内也不得受理纳税人的免税申请。
本章小结
本章是企业税法中的非常重要的内容,学习时,应该围绕增值税纳税人的界定、税率、征收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和专用发票展开,重点掌握应纳增值税的计算。预计本章2014年考试中仍以计算性考核为主,考生学习时-定要理解增值税的计算思路,把握征税范围、税目和税率,做到以不变应万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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