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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全真模拟试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2月6日

  (十一)本例中第1、3两项不能扣除,第2项捐赠未超过标准的部分可以扣除。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标准=(150+15+30+5)×3%=6万元

  超标准捐赠=30-6=24万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50+15+30+5-6=194万元

  或=150+15+5+24=194万元

  全年应交所得税=194×33%=64.35万元

  (十二)1.境外A国所得税款扣除限额

  =10000×33%×2000÷(7000+2000+1000)=660万元

  因为660<700万元,故本年只能按660万元扣除。

  2.境外B国所得税款扣除限额

  =10000×33%×1000÷10000=330万元

  因为330>220万元,故本年只能按220万元扣除。

  3.境外已交税款扣除限额=660+220=880万元

  4.汇总在境内应交所得税=10000×33%-880=2420万元

  (十三)1.每季度应预交企业所得税=600×30%× =45万元

  2.资本利息和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不能扣除

  3.交际费扣除限款=1500×5‰+(8000-1500)×3‰=27万元

  超标准交际费=87-27=60万元(不能扣除)

  4.新技术开发费可以加扣=120×50%=60万元

  5.被没收的财物损失不能扣除。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8000-5500-400-(90-40)-(580-100-60+60)-(350-30)+20=1270万元

  6.年终补交企业所得税=1270×30%-45×4=201万元

  (提示:地方所得税计算方法相同)

  (十四)1.办公用房应交房产税

  =(1200+300)×(1-20%)×1.2%=14.4万元

  2.招待所应交房产税=100×12%=12万元

  3.承典房应交房产税=40×(1-20%)×1.2%=0.384万元

  4.投资房应交房产税=16×12%=1.92万元

  合计 28.704万元

  (十五)应交车辆购置税

  =[6×(5.85+0.234)÷(1+17%)+(30+16)÷(1-8%)+0.4÷10%]×10%

  =8.52万元

  六、综合题

  (一)1、影响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是绝对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1)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上述绝对记载事项缺一则该汇票无效。

  出票地和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记录与否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其次,票据是无因证券,只要权利人持有票据,就享有票据上的权利。至于票据持有人是何原因持有票据,这些原因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不影响票据权利。故甲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票据是文义证券。若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期与实际出票日期不一致,以票据记载的出票日期为准,故出票日期为2004年3月19日。

  2、承担人拒绝承兑理由不成立。因为该票据属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在该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内提前付款,丁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这一规定。

  3、提示承兑的记载事项有承兑文句、承兑日期和承兑人签章。其中,承兑文句和承兑人签章属于绝对记载事项,承兑的效力在于确定汇票付款人的付款责任。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上的金额。承兑人在到期日拒绝付款的,必须由持票人承担延迟责任,支付延迟付款的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

  4、丁要求丙、乙、A、B代为付款,属于行使票据追索权。其主要程序为

  (1)汇票额拒绝付款后,其拒绝付款证明,退票理由书等。

  (2)从取得拒绝付款证明之日起3日内向自己的前手发出追索通知。

  (3)追索的对象包括自己的所有前手,即包括汇票的出票人(甲),保证人(A、B)背书人(乙、丙)等,他们对投票人丁承担连带责任。

  (4)投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5、丙的理由不成立,丙属于丁的前手,且背书日期属于相对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背书连续的效力。在丙背书前票面金额为600万元,背书后变成900万元,丙应对票据的变更负文义责任。

  6、乙的理由不成立,票据法规定,追索金额包括

  (1)被拒绝付出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从到期日起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银行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7、A、B的观点均不正确

  第一,该票据的保证人为两人,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因此A有义务支付全部款项

  第二,票据的背书转让既是票据权利的证明、权利的转让;也是票据权利的担保。B作为前手,对所有后手负保证责任。

  8、若乙代为付款后,取该票据而成为持票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有权对该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其中,因票据变更而增加的金额部分由丙负责。乙有权要求丙对变造行为承担文义责任。

  9、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补救措施。其中,挂失止付不是必经程序,遗失后对象不明确,最有效的补救措施是普通诉讼。

  10、(1)上市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召开董事会:①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②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数的1/3时;③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时;④ 董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时。

  (2)甲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不符合要求。① 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期限超过了这一规定;②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将审议事项提前30天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于召开会议45天之前作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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