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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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3.借款的利息。
(1)借款的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并计算利息。
【举例】借款人向某银行借款1O00万元,到期利息为20万元,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就直接将利息扣除,仅向借款人支付980万元借款,这种做法可以使银行的利息提前收回,减少了借款的风险,但另一方面却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上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影响其资金的合理使用,终支付的本金会高于实际借款应该返还的本金,而且容易引起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纠纷。
为了解决该现实存在的问题,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那么,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承上例,利率为2%,借款人实际取得980万元的借款,那么按规定,其借款本金为980万元,借款人只需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向贷款人返还本金980万元并支付按照980万元本金计算的利息,980×2%=19.6(万元)。
(2)支付利息期限约定不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链接】该规定与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期限界定原则相同。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4.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5.【★2009年多选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3.借款的利息。
(1)借款的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并计算利息。
【举例】借款人向某银行借款1O00万元,到期利息为20万元,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就直接将利息扣除,仅向借款人支付980万元借款,这种做法可以使银行的利息提前收回,减少了借款的风险,但另一方面却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上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影响其资金的合理使用,终支付的本金会高于实际借款应该返还的本金,而且容易引起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纠纷。
为了解决该现实存在的问题,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那么,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承上例,利率为2%,借款人实际取得980万元的借款,那么按规定,其借款本金为980万元,借款人只需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向贷款人返还本金980万元并支付按照980万元本金计算的利息,980×2%=19.6(万元)。
(2)支付利息期限约定不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链接】该规定与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期限界定原则相同。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4.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5.【★2009年多选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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