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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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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2.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闻人负担。居闻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提示】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异同:
  (1)相同之处: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都是一方为他方办理一定事务,均属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2)区别:
  ①居间人只是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本人并不参与订约;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一般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受托人只是经办人(代理),委托入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与第三人订合同时,行纪人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办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②居闻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这种行为本身并不发生法律结果;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实施特定的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纪合同的受托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
  ③居间人只能在居间活动成功时获得报酬;委托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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