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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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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租赁期限
  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总结:视为不定期租赁的情形】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脂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买卖不破租赁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提示1】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承租方才有优先购买权,其他标的物的租赁中,承租人并无优先购买权。
  【提示2】所有的所有权让与均不破租赁,并不仅限于买卖行为。
  3.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4.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5.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则:
  (1)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2)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问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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