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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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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链接】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提示】因承揽合同是为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而订立的,如订立合同后需要改变,应允许定作人解除合同,以免给其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向承揽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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