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应在业务、人员、机构、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其所控股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
证券公司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不得损害所控股的证券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与证券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及其披露和表决程序进行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在重大关联交易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下同)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股东做出最低收益、分红承诺;
(二)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向股东直接或间接提供融资或担保;
(四)股东占用公司资产或客户存放在公司的资产;
(五)证券公司通过购买股东大量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董事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素质。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董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权利义务、任期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障董事的知情权,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确定董事人数。
内部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鼓励证券公司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担任董事。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就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董事长职责的行使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董事会职责。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不得授权董事长决定,公司章程应当对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进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规范的董事会召集程序、议事表决规则,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完整,并应自做出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