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宜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应当由独立董事作为召集人。
独立董事应在股东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
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监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素质。
证券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本公司监事。
鼓励证券公司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担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设监事会。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并向股东会负责。
监事会应当制定规范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报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监事会应当设监事长。监事长是监事会的召集人。监事人数为七人以上的,应当设副监事长。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开展工作。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应当为专职人员。
监事会可下设专门机构,负责监事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的保管,并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并应自做出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四十八条 证券公司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会、经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对董事、经理层人员的行为进行质询;
(四)要求董事、经理层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和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六)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公司应将其内部稽核报告、合规检查报告、月度或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情况向股东会年度会议做出专项说明。
第五十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对公司财务情况、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其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检查时,可以向董事、经理层人员及涉及的公司其他人员了解情况,董事、经理层人员及涉及的公司其他人员应当配合。
第五十一条 对董事、经理层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公司、股东或客户利益的行为,监事会应要求董事或经理层人员限期纠正;如损害严重或董事、经理层人员未在限期内纠正的,监事会应提议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提出专项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