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损害公司或客户合法权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追究其责任。
证券公司不得代董事、监事或经理层人员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罚款或赔偿金。
第六十六条 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董事、监事或员工持有或控制本公司股权,应当事先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向公司股东会报告。
第七章 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基本原则
第六十七条 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证券公司不得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得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不得挪用客户托管在公司的证券。
第六十九条 证券公司对客户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对客户的资料,证券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 证券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客户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对有关产品或服务的内容及风险予以充分披露,不得有虚假陈述、误导及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设专职部门或岗位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处理客户的投诉等事宜。
第七十二条 鼓励证券公司向社会公众披露本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其他信息,并保证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准则的要求,修改、完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第七十四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准则的规定向股东会、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报告公司治理情况。
中国证监会以证券公司的治理状况作为其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和日常监管的评价依据。
第七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授权证券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对证券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价,并以适当方式公布评价结果。
第七十六条 释义:
(一)股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二)关联方、关联交易,是指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所指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支配证券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四)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持有和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成为最大股东;
2、可以决定证券公司半数以上的董事人选;
3、可以以其他方式控制证券公司。
(五)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公司股东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积;公司股东既可将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票给一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若干名候选董事(监事);按得票数多少确定获选的董事(监事)。
(六)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是指在证券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外部董事是指不在证券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与证券公司及其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外部董事。
第七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准则自2004年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