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证券公司根据情况需要可以向证券营业部授予虚增虚减客户资金、证券及账户,客户间资金及证券转移,修改清算数据的系统权限。( )
193、证券公司应当在审计结束后4个月内,将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审计报告报证券营业部所在地及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
194、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至少每3年强制离岗一次,强制离岗时间应当连续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195、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 )
196、涉及客户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的开立、信息修改、注销,建立及变更客户资金存管关系,客户证券账户转托管和撤销指定交易等与客户权益直接相关的业务应当一人操作、一人复核,复核应当留痕。( )
197、证券经纪商与客户之间存在着从属或依附的关系。( )
198、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客户投诉书面或者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
199、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客户投诉书面或者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
200、客户的资金账户应当在证券营业部现场开立。( )
201、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业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应直接与客户开户数、客户交易量挂钩,应当将被考核人员行为的合规性、服务的适当性、客户投诉的情况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