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关于企业业务改组的要求,拟发行上市的公司原则上应采取整体改制方式,即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后,企业经营性资产整体进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不应将整体业务的一个环节或一个部分组建为拟发行上市公司。( )
122、
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公司网站,且可以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 )
123、
由于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差别,为了便于境外投资者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及其发展前景,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以及适应不同募集地的要求,需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对企业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公开披露。( )
124、
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申请人应当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
125、
预受要约的股东有权在要约期限届满3个交易口前。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 )
126、
根据《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债券不包括证券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券。( )
127、
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刊登后至新股获准上市前,拟发行公司发生重大事项的,应于该事项发生后第1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说明,保荐机构和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应出具专业意见。( )
128、
关于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后的变更条件,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例低于20%,上市公司应在1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并办理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 )
129、
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审核并购重组申请文件时,委员与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的,应当及时提出回避。( )
130、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新股发行、上市操作程序的规定,除申购代码外基本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