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发行人聘用的会计师事务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可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建议更换。( )
132、
发行新股的发行人对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作出承诺并披露的,应列表披露投资项目效益情况;项目实际效益与承诺效益存在重大差异的,还应披露原因。( )
133、
若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法定公积金累计为1250万元,则该公司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
13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发行申购日之前3个交易日刊登网上发行公告。( )
135、
招股说明书摘要应忠实于招股说明书全文。( )
136、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规定,每一只股票发行时,任一股票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 )
137、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文件目录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要求执行。( )
138、
为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所有承销商应当刊登新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
139、
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一——招股说明书》的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
140、
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因资本过剩而减资,减资生效后,应当按照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向股东发还股款,或者免除或减少股东缴纳股款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