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知识精讲班讲义:第八章
第二节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和原则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
2.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3.“三公”原则。
(1)公开原则:市场信息的公开化。信息披露的主体不仅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交易者,还包括证券监管者。
(2)公平原则:参与市场的主体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3)公正原则:证券监管部门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
4.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加强政府、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监管的同时,也要加强从业者的自我约束、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手段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
国际证监会公布了证券监管的3个目标:一是保护投资者;二是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是降低系统性风险。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
1.法律手段这是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主要手段,具有较强的威慑力和约束力。
2.经济手段,通过运用利率政策、公开市场业务、信贷政策、税收政策等经济手段,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这种手段相对比较灵活,但调节过程可能较慢,存在时滞。
3.行政手段。这一手段是通过制定计划、政策等对证券市场进行行政性的干预。这种手段比较直接,但运用不当可能违背市场规律,无法发挥作用甚至遭到惩罚。
三、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组成。
中国证监会有权采取的措施。中国证监会在履行以上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
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和原则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
2.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3.“三公”原则。
(1)公开原则:市场信息的公开化。信息披露的主体不仅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交易者,还包括证券监管者。
(2)公平原则:参与市场的主体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3)公正原则:证券监管部门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
4.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加强政府、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监管的同时,也要加强从业者的自我约束、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手段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
国际证监会公布了证券监管的3个目标:一是保护投资者;二是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是降低系统性风险。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
1.法律手段这是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主要手段,具有较强的威慑力和约束力。
2.经济手段,通过运用利率政策、公开市场业务、信贷政策、税收政策等经济手段,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这种手段相对比较灵活,但调节过程可能较慢,存在时滞。
3.行政手段。这一手段是通过制定计划、政策等对证券市场进行行政性的干预。这种手段比较直接,但运用不当可能违背市场规律,无法发挥作用甚至遭到惩罚。
三、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组成。
中国证监会有权采取的措施。中国证监会在履行以上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
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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