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知识精讲班讲义:第八章
四、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内容
(一)对证券发行上市的监管
1.证券发行核准制。证券发行上市监管的核心是发行决定权的归属,我国目前对证券发行实行的是核准制。
2.信息披露制度。
(1)信息披露的意义。
有利于价值判断 ②防止信息滥用。 ③有利于监督经营管理。
防止不正当竞业。 ⑤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2)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①全面性; ②真实性;③时效性。
(3)证券发行与上市的信息公开制度。
证券发行信息的公开。
证券上市信息的公开。
(4)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5)信息披露的虚假或重大遗漏的法律责任。
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都需要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保荐。保荐期间分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两个阶段。
(二)对交易市场的监管
1.证券交易所的信息公开制度。
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2.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
操纵市场行为包括: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数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包括事前监管与事后处理。事前监管是指在发生操纵行为前,证券管理机构采取必要手段以防止损害发生。
3.对欺诈客户行为的监管。
欺诈客户行为包括: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4.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
所谓内幕交易,又称知内情者交易,是指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主要股东、证券市场内部人员或市场管理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为目的,利用地位、职务等便利,获取发行人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有价证券交易,或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1)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三)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
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的日常监管,分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两种方式。
(四)统一行业诚信档案工作
(一)对证券发行上市的监管
1.证券发行核准制。证券发行上市监管的核心是发行决定权的归属,我国目前对证券发行实行的是核准制。
2.信息披露制度。
(1)信息披露的意义。
有利于价值判断 ②防止信息滥用。 ③有利于监督经营管理。
防止不正当竞业。 ⑤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2)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①全面性; ②真实性;③时效性。
(3)证券发行与上市的信息公开制度。
证券发行信息的公开。
证券上市信息的公开。
(4)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5)信息披露的虚假或重大遗漏的法律责任。
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都需要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保荐。保荐期间分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两个阶段。
(二)对交易市场的监管
1.证券交易所的信息公开制度。
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2.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
操纵市场行为包括: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数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包括事前监管与事后处理。事前监管是指在发生操纵行为前,证券管理机构采取必要手段以防止损害发生。
3.对欺诈客户行为的监管。
欺诈客户行为包括: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4.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
所谓内幕交易,又称知内情者交易,是指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主要股东、证券市场内部人员或市场管理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为目的,利用地位、职务等便利,获取发行人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有价证券交易,或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1)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三)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
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的日常监管,分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两种方式。
(四)统一行业诚信档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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