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在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应披露设立独立董事(如有)的情况,包括独立董事的人数,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制度安排以及实际发挥作用的情况等。
142、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经重组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凡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均可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境外上市申请。( )
143、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出资时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但不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
144、狭义的投资银行业务主要指一级市场上的承销业务、并购和融资业务的财务顾问。 ( )
145、发行人应按第9号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未按第9号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
146、股份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资金申购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
147、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
148、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摘要、招股说明书全文、有关备查文件刊登于除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外的其他报刊和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
149、发行人应当针对实际情况在招股说明书首页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给予特别关注。 ( )
150、发行外资股的评估机构应由境内的评估机构担任,不得聘请境外估值师对公司的物业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