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证券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年度报告。 ( )
162、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应披露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163、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简要情况,对核心技术人员,还应披露其主要成果及获得的奖项。( )
164、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
165、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l 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
166、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和议事规则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都必须出席。
167、《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对有关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不良信用表现记录在案并予以公布。 ( )
168、辅导协议签订后可随时解除。()
169、上市公司审计应由五名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
170、根据国务院2003年5月27日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收购活动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应当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