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保荐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应当主动与发行人进行协商。( )
112、公司的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行的,公司应在发行股票前根据有关要求补报相关文件,并对招股说明书及摘要作相应修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应对公司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是否发生重大事项联合出具专业意见。( )
113、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 )
114、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
115、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的规定,主承销商应当于中国证监会受理其股票发行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承销商备案材料。( )
116、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的内容可不包括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
117、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董事、监事等职务。( )
118、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
119、专项复核会计师应对复核事项提出明确的复核意见,不得以“未发现,,等类似的消极意见代替复核结论。( )
120、资产评估报告书应当有齐全的附件,包括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被评估机构的产权证明文件(如房产、土地证明文件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