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更换后的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审计报告出具新的专业报告,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新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 )
132、发审委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 )
133、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
134、按时提交承诺函且无重大事项发生的,中国证监会安排发行;未能按时提交承诺函或有重大事项发生的,中国证监会暂缓安排发行。( )
135、发审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发审委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
13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应按第9号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未按第9号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
137、尽职调查中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调查包括调查重大合同、诉讼和担保情况等。( )
138、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l0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 )
139、保荐机构应将履行保荐职责时发表的意见及时告知发行人,同时在保荐工作底稿中保存,并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公开发表声明、向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报告。( )
140、在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最近1年的净利润可以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