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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五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练习试题

来源:233网校 2010年8月13日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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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能暂缓表决1次。( )

152、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应含有价格信息,但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

153、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 ( )

154、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认为委托人提供的会计报表严重失实,且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出具否定意见的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另设说明段,说明所持否定意见的理由。( )

155、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 )

156、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

157、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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