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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五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练习试题

来源:233网校 2010年8月13日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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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

122、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最近l期末不得存在未弥补亏损。( )

123、发审委委员需回避的亲属,是指发审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

124、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 )

125、保荐机构在发行保荐书中应就《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35条所列事项作出承诺。( )

126、发行人在通过发审会后更换中介机构的,不需重新上发审会。 ( )

127、资产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后出具的专业报告。该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须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确认后生效。( )

128、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发审委委员可以弃权。( )

129、在辅导工作中,保荐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出具阶段辅导工作报告,分别向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报送。( )

130、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应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l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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