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在保荐机构组织推介、询价和配售工作时,律师事务所对保荐机构的询价和配售过程,包括但不限于配售对象、配售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等进行鉴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
14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明确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
143、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无须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 )
144、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对重要事项的说明。( )
145、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
146、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147、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
148、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l 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
149、根据《证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
150、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结果,不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