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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七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练习试题

来源:233网校 2010年8月13日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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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简要情况,对核心技术人员,还应披露其主要成果及获得的奖项。( )

112、发行人对披露的风险因素应作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 )

113、创业板市场在制度与规则方面与主板市场几乎没有差异。( )

114、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6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

115、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 )

116、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17、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

118、总资产规模为1亿元以上的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决定应披露的交易金额,但应在申报时说明。( )

119、信息披露及时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把能够提供给投资者判断证券投资价值的情况全部公开。( )

120、相对1号准则,创业板招股说明书的概览增加要求发行人应列示核心竞争优势的具体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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