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发行人应披露交易金额在1 00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内容。( )
15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大股东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
153、若曾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300人的情况,发行人应详细披露有关股份的形成原因及演变情况。( )
154、发行人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
155、发行人应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发行人3%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主要供应商或客户中所占的权益。若无,无须说明。 ( )
156、在境内外市场发行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
157、发行人运行不足3年的,应披露设立前利润表编制的会计主体及确定方法;存在剥离调整的,还应披露剥离调整的原则、方法和具体剥离情况。( )
158、发行人应披露持有3%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
159、担保采用保证方式的,发行人应披露担保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相关情况。( )
160、若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第1号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