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发行人应采用方框图或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3%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
13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
133、自2008年7月1日起,对所有新受理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将在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按照反馈意见修改申请文件后的7个512作日内在网上公开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134、发行人应披露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包括发行人的市场占有率、近3年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主要竞争对手的简要情况等。 ( )
135、所有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即发行人),均应按第28号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 )
136、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最近3年从发行人及其关联企业领取收入的情况,以及所享受的其他待遇和退休金计划等。( )
137、发行涉及国有股的,应在国家股股东之后标注“SS”,在国有法人股股东之后标注“LLS”,并披露前述标识的依据及标识的含义。( )
138、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封面应标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字样,并载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 )
139、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
140、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保持文字简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