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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七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练习试题

来源:233网校 2010年8月13日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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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

122、不论《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

123、第1号准则要求有关人员的签名下方应以印刷体形式注明其姓名。( )

124、发行人名称冠有“高科技”或“科技”字样的,应披露冠以此名的依据。( )

125、第9号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

126、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1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 )

127、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

128、发行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产,或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的,应简要披露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 )

129、发行公告是承销商对公众投资人作出的事实通知。( )

130、发行人应披露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扼要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末股东权益的情况,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及少数股东权益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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