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
142、申请人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应当将申请材料分别提交财政部和商务部。( )
143、股款收缴结束后,主承销商应当按照承销协议的规定,在股票发行结束后的若干天内,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收缴的股款全额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
144、发行人应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发行人3%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主要供应商或客户中所占的权益,若无,无须说明。( )
145、
考试大
146、发行人应披露持有3%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
147、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采用上市保荐制度,但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不采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
148、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 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或者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
149、公司为公司股东(含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在此种情况下,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可参加表决。( )
150、《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总资产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