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简要情况,对核心技术人员,还应披露其主要成果及获得的奖项。 ( )
132、
上市公司当年亏损,证券交易所应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 )
133、
若混合资本债券采取公开发行方式发行,发行人应在债券付息时公开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债务本息偿付情况,作为上市公司的商业银行还应披露其普通股红利支付情况。 ( )
134、
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拒不履行配合义务,导致上市公司无法履行发行信息披露义务而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的,上市公司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
135、
发审委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适用特别程序。( )
136、
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少于5000万元时,在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公告3个交易日后停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
137、
所有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即发行人),均应按第28号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 ( )
138、
发行人更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并重新办理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受理手续。( )
139、
在新股发行第二阶段改革措施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不披露参与询价的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 )
140、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其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应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