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
拟进行管理层收购的上市公司,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2/3。 ( )
152、
证券公司或上市商业银行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 )
153、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应当引入独立第三方对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风险评估,为中小投资者在新股认购时提供参考。中国证监会具体组织开展新股风险评析的相关工作。 ( )
154、
发行人应披露持有3%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 )
155、
内资企业间接收购A股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需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一般可以作为发出要约或者申请豁免的主体。 ( )
156、
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只包括登记在其名下所持有的股份。( )
157、
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10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 )
158、
要约收购是指由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特定的股票持有人就收购该公司股票的条件、价格、期限等有关事项达成协议,由公司股票的持有人向收购者转让股票,收购人支付资金,达到收购的目的。 ( )
159、
现实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包括且仅限于双方在可触及的市场区域内生产或销售同类或可替代的商品,或者提供同类或可替代的服务,或者争夺同类的商业机会、客户对象和其他生产经营核心资源。 ( )
160、
上市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可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